1927年5月9日,在武汉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选举产生第五届中央委员会的同时,第一次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最早的、也是级别最高的党内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中共“五大”及其总书记陈独秀对党的建设作出的一大贡献。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创立
“五大”选出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监察委员王荷波、许白昊、张佐臣、杨匏安、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和候补中央监察委员杨培生、萧石月、阮啸仙组成。中共中央第一个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经受建党以来严酷的斗争考验,始终站到党领导的革命斗争前列,对党的事业卓有贡献,在党的组织和党员群众中具有很高威望的党员领导骨干。中央监察委员7人:王荷波,1922年入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第四届中央候补执行委员,长期主持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的工作,是全国工人运动的领袖。许白昊,1922年入党,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二届执行委员,历任中共武汉地委执行委员兼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中共湖北地委执行委员兼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湖北全省总工会执行委员兼经济斗争委员会委员长,一直在湖北武汉地区从事工人运动。张佐臣,1924年入党,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一届执行委员,历任上海纱厂总工会委员长、中共无锡地委书记。杨匏安,建党前就在华南地区传播马克思主义。1921年入党,国共合作以后,受党委派主要在国民党中任职。刘峻山,1925年入党,从事青年运动,历任全国学生联合会常务委员兼组织部长、中共江西地委书记、中共江西区委执行委员兼组织部长、中共南昌地委书记。周振声,1922年6月入党,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二届候补执行委员,领导京绥铁路工人运动。蔡以忱,1923年入党,历任中共武汉地委委员、中共湖北地委委员兼宣传部主任,从事湖北农民运动。候补中央监察委员3人:杨培生,1925年入党,历任中共上海区委候补执行委员、上海总工会副委员长、委员长,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南市区领导人。萧石月,1922年入党,曾赴莫斯科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学习,中共湖南区委委员,从事湖南矿业工人运动。阮啸仙,1921年入党,青年团早期领导人,中共三大代表,中共广东区委委员,受党委派在国民党中工作。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和运行规则
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即修改后的党章专门设立了“监察委员会”一章,具体内容为:
第六十一条 为巩固党的一致及威权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
第六十三条 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
第六十四条 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
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党章中设立“监察委员会”的专门章节。党章阐述了监察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权力范围、领导体制以及监委与同级党委之间的关系,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职权和运行规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核心是强调监督,第一次在党内创立了制衡的体制和机制。一方面,为了提高监督机构的地位和层次,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党的全国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了提高监督的独立性、超脱性和有效性,党章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另一方面,为了制约和防止监察委员会权力的滥用,党章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为了防止监察委员会成为摆设,党章又明确规定“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从而形成党委与监委彼此制约,互相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产生的运行规则和制衡机制,以期达到强化党的纪律,巩固党的统一,提高党的纯洁性、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目的。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夭折
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作出设立监察委员会及运行规则的规定之后,仅仅过了42天,7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陈独秀就被共产国际违反党的章程,采用非正常的手段,以莫须有的罪名从党中央领导岗位上赶了下来。中共中央关于创立监察委员会以加强党的自身建设、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产生,实现党高度统一的美好愿望和精心设计被迫中途夭折。
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作出设立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仅一个多月,总书记陈独秀即黯然去职。接着,“八七会议”又在共产国际新任代表罗明纳兹的主导下对陈独秀进行了“缺席审判”,把大革命失败的所有责任全部推到中共中央和陈独秀的头上。刚刚组建起来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根本来不及开展任何真正独立的工作,更谈不上建立自己的组织体系和运行规则了。党中央创立的监察机构形同虚设,党章赋予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因无法履行而成了一纸空文。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除王荷波、杨匏安以中央监察委员的身份出席了“八七会议” ,王荷波被选为临时中央政治局委员,会后到北方局主持工作之外,其他中央监察委员、候补中央监察委员亦先后分赴各地,从事其他的工作,监察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1927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更进一步在第26号通告中提出监察委员会的存废问题,将留待中共六大解决。
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大会对党章作了重大修改,其中将“五大”党章中“监察委员会”一章4条内容全部删除。新设立一个规格较低、职能仅限于监督财政会计及各机关工作的“审查委员会”。 “审查委员会”一章的全部内容是:“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仅47个字,与“五大”党章中关于“监察委员会”性质、职能、权限和运行规则的具体表述形成鲜明的对比。
屈指算来,从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作出创立监察委员会及其运行规则的规定之后,至1928年7月“六大”决定从党章中取消监察委员会及其运行规则,中国共产党内首创的专门监督机构——监察委员会仅仅存在一年时间就夭折了,令人痛心。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恢复和发展
任何一个政党,即使是由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共产党,同样不能在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发展、壮大。党不仅要有外部的监督,同时也要有内部的监督,唯有在严格和严密的监督之下,这个党才能避免权力的滥用,才能抵御各种病毒的侵蚀,才能增强党的免疫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永葆青春的生机和活力,才能与时俱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1945年7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当时,全党已经对取消监督机构的错误做法有所认识,由于各种因素所致又不能马上纠正,所以,大会虽然没有立即恢复、选举产生党的监察机构,但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专门设立了第八章——“党的监察机关”,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明确规定“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在党章中为日后条件成熟时“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预先作出明确的规定。
194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党中央就针对中共成为执政党的新形势决定在全党正式成立党内监督机构,并更名为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朱德担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至此,中共党内间断21年的监督机构终于得以恢复。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选举产生了新的监督机构,又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监察委员会,董必武任监察委员会书记,刘谰涛、谭政、王从吾、钱瑛、刘锡五任副书记。
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中共八大党章增加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上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关系也作了规定,并将七大党章关于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设立党的监察机关的规定修改为“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和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都设立监察委员会”,从而把党的监察委员会作为必须设立的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用党章的形式固定下来,推动了党内监督的制度化。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党的各级监察机关的建立和健全,对于反对党内不良倾向的斗争,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董必武继续担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刘谰涛、肖华、王从吾、钱瑛、刘锡五、张云逸任副书记。中央监察委员会还设立了由13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并选举王维纲等4人为常务委员会候补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不仅组织机构更加健全,而且党章对监察委员会的的职能和任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
1962年,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发出《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重申对党员首先是干部的监督,主要从四个方面对监察工作做出一些新的规定:规定扩大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名额;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委的委员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各部门,由中央监委直接领导;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和监委直至中央反映情况,检举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这些规定对加强党的监察工作,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966年5月,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开始,全国陷入动乱之中,党的纪律遭到严重破坏,党的监察机构陷于瘫痪。自1956年“八大”以来,历时13年的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1969年4月召开。在极左泛滥的高潮中,党的监督机关早已不复存在。“九大”居然在党章中明确规定“林彪同志一贯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最忠诚、最坚定地执行和捍卫毛泽东同志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林彪同志是毛泽东同志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但对党内监督机构问题却只字未提。
1973年8月,在持续动乱的高潮中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同“九大”一样,都是在极左路线的主导和支配之下召开的,因而对党内监督机构这个重大问题依然是避而不谈。
1976年10月6日,党中央一举粉碎“四人帮”,党和国家在危机中得救。但是,由于当时百废待举,特别是极左的遗毒还根深蒂固,拨乱反正还刚刚开始,举步维艰,所以,1977年8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还来不及着手就恢复党内监督机构问题作出规定。党内的监督机构直到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才得以恢复。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委员会,陈云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邓颖超任第二书记,胡耀邦任第三书记,黄克诚任常务书记。王鹤寿、王从吾、刘顺元、张启龙、袁任远、章蕴、郭述申、马国瑞、李一氓、魏文伯、张策任副书记。常委增至24人,委员增至61人。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以空前强大的阵容和实力与中央组织部一起,雷厉风行地拨乱反正,平反堆积如山的冤假错案,为清除极左遗毒,恢复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出了卓越的历史性贡献。
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党的监督机构以来,历经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30年来,党内监督机构的建设与时俱进,逐步加强,再也没有中断过。
1927年中共中央首创监察委员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共产党第五届中央委员会突出地研究并部署了党的自身建设问题,就党内监督问题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定,并在党章中作出明文规定。这充分说明,当时的党中央在思想理论上对“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和“怎样建设党”等一系列事关党兴衰存亡的重大问题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并开始付诸实践。
有的学者认为,中共五大召开的时候尚未成为执政党,由于苏联共产党是成为执政党之后才建立监察委员会的。所以,由此推演出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不具备创设监察委员会的客观条件”,中共五大创设监察委员会是“贯彻共产国际精神的产物”的结论。对这些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毋庸讳言,由于当时的中国共产党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政治上、组织上都要受共产国际的领导和支配。在党内第一次创设监督机构的决议案中带有苏联共产党的某些色彩,在动议和通过的过程中也必然要经过共产国际的批准。所有这些都当时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没有必要否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共产国际即苏共可以完全包办代替中国共产党的一切,并不意味着中共党内没有具有独立思考和敢于坚持正确意见的党员干部,并不意味着中共的任何决议和决定都必须丝毫不差地按照苏共的模式进行,不能越雷池半步。事实上并非如此。
君不见,陈独秀等中共党人多次与颐指气使、凌驾于中共中央之上的共产国际代表激烈争执,多次提出“中国的问题是中国人了解还是外国人了解”的问题,多次断然拒绝共产国际的指令,多次对共产国际和斯大林提出尖锐的批评,多次提出“各国革命有各国情况,我们中国是个生产事业落后的国家,我们要保留独立自主的权力,要有独立自主的做法,我们有多大的能力干多大的事,决不让任何人牵着鼻子走”和“中国革命应该由中国人自己来领导”的抗争。尽管苏共是在取得政权之后才成立党内监察机构的,为什么中国共产党就不能在取得政权之前创设党内监察机构?中国共产党不愿在苏联共产党的屁股后面亦步亦趋地爬行,敢于根据自己的国情、党情,在没有成为执政党之前就创设监察委员会,正好体现了以陈独秀为代表的中共党人坚持真理不迷信的政治品质和独立自主不盲从的浩然正气,这正是中国共产党的生机所在、价值所在、光荣所在和希望所在,怎么能因此断言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不具备创设监察委员会的客观条件”呢?这种结论未免太荒唐、可笑了!
中共党内首创的监督机构虽然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夭折,但是,谁都不能否认这是建党以来的一次重大创新。虽然事过八十多年,但是直到今天,这一创举仍然透过历史的烟云闪耀着璀璨的光芒!
纵观中共党内监督体制和机制建设的首创、夭折、恢复和发展的曲折历程,足以说明,1927年,以陈独秀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制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作出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决定是具有前瞻性、开创性的创新之举,对党的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是“五大”选举产生的党中央和总书记陈独秀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对党内建立监督体制和机制的一大贡献。直到今天,《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中提出党委与监委互不交叉、互相制约和互相监督的制衡机制仍然是值得我们探讨、研究和总结的,对其中蕴涵的精华,我们更应当予以传承、吸收、发扬光大,使我们的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继承与创新密切结合起来,更好地担当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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