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近现代思想史上,陈独秀破天荒地提出了民主与科学的两大口号,请来了“德先生”和“赛先生”。陈是民主思想的播种者,他将西方的民主理念引入中国,开启了对中华民族划时代的重要的思想启蒙。他又紧密地结合中国国情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教训,对民主政治进行了多方面的理性反思,从而形成了其独特、系统的民主观。
力求“自主之权”,“尊重个人独立自主之人格”
在陈独秀看来,人权是民主的基础。而在中国,由于长期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使得人们已经完全丧失了“自主之权”和“独立自主之人格”。
在《青年》杂志的创刊号上,陈独秀向世人公开阐明了自己的社会理想:要争其“各自自主之权”,“完其自主独立自由之人格”,以实现人的根本解放。这是因为,“等一人也,各有自主之权,绝无奴隶他人之权利,亦绝无以奴自处之义务”(《敬告青年》,《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页)。
陈独秀把“人权”看作是近世文明的主要特征之一。他非常赞赏法兰西民族为争取“人权”、实现“人权”所做出的杰出贡献:“法兰西革命以前,欧洲之国家与社会,无不建设于君主与贵族特权之上,视人类之有独立自由人格者,唯少数之君主与贵族而已; 其余大多数之人民,皆附属于特权者之奴隶,无自由权利可言也。自千七百八十九年,法兰西拉飞耶特(L-afayette 美国独立宣言书亦其所作)之《人权宣言》(La de-claration des droits de I' hommes )刊布中外,欧罗巴之人心,若梦之觉,若醉之醒,晓然于人权之可贵,群起而抗其君主,仆其贵族,列国宪章,赖以成立”(《法兰西人与近世文明》,同上,第10—11页)。
陈独秀从维护独立人格的基本立场出发,断然否定所谓“民贵君轻”、“民为邦本”、“民本主义”的“民主含义”。而且,他毫不留情地抨击某些舆论,用这些概念来附会民主主义,是极其有害的谬说。他说:“此等仁民爱民为民之民本主义(民本主义,乃日本人用以影射民主主义者也。其或径用西文Democracy而未敢公言民主者,回避其政府之干涉耳),皆自根本上取消国民之人格,而与以人民为主体,由民主主义之民主政治,绝非一物”。若以中国“古时之民本主义为现代之民主主义,是所谓蒙马以虎皮耳,换汤不换药耳。毋怪乎今日之中国,名为共和而实不至也。即以今日名共和而实不至之国体而论,亦与君道臣节名教纲常,绝无融合会通之余地”(《再质问<东方>杂志记者》,同上,第220页)。
兴“惟民主义”,建“国民政治”
近代政治文明的标志之一就是“惟民主义”,整个社会政治生活的中心绝非“官政治”(“惟官令是从”),而是“国民政治”。但是在中国,由于“皇权政治”的影响,直接导致了营造“国民政治”的理念晚出。
陈独秀以自我政治觉悟的更新为范例,从树立“青年国民政治的觉悟”的角度入手,深刻分析了个中的原因:“吾国专制日久,惟官令是从。人们除纳税诉讼外,与政府无交涉。国家何物,政治何事,所不知也”。因而“积成今日国家危殆之势”(《吾人最后之觉悟》,《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9页)。他相信,很显然,“所谓国民政治,果能实现与否,纯然以多数国民能否对于政治,自觉其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为唯一根本之条件。自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则应自进而建设政府,自立法度而自服从之,自定权利而自尊重之。倘立宪政治之主动地位属于政府而不属于人民,不独宪法乃一纸空文,无永久厉行之保障,且宪法上之自由权利,人民将视为不足重轻之物,而不以生命拥护之,则立宪政治之精神已完全丧失矣。是以立宪政治而不出于多数国民之自觉,多数国民之自动,惟日仰望善良政府,贤人政治,其卑屈陋劣,与奴隶之希冀主恩,小民之希冀圣君贤相施行仁政,无以异也”(同上,第40页)。陈独秀在剖析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原因时则强调:“旧思想”的消极影响使民主共和不可能“安稳”。“如今要巩固共和,非先将国民脑子里面所有反对共和的旧思想,一一洗刷干净不可。因为民主共和的国家组织社会制度伦理观念,和君主专制的国家组织社会制度伦理观念全然相反,——一个是重在平等精神,一个是重在尊卑阶级,——万万不可能调和”(《旧思想与团体问题》,同上,第103页)。他提醒世人注意,要警惕“挂了共和招牌”的“复旧”,使得“共和政治不能进行”(同上)。陈独秀特别希望青年人在政治生活中具有心理的警觉,于“精神上别构真实新鲜之信仰”(《新青年》,同上,第43页)。
实行真正的“民治主义”
陈独秀对杜威所提出的“民治主义”发出质疑,并且就此系统地阐发了自己对“民治主义”、“实行民治的基础”的基本看法:美国的“杜威博士关于社会经济(即生计)的民治主义的解释,可算是各派社会主义的公同主张,我想存心公正的人都不会反对。至于他关于政治的民治主义的解释,觉得还有点不彻底; 我们既然是个‘自由民’不是奴隶,言论,出版,信仰,居住,集会,这几种自由权,不用说都是生活必需品; 宪法我们也是要的,代议制也不能尽废; 但是单靠‘宪法保障权限’,‘用代议制表现民意’,恐怕我们生活必需的几种自由权,还是握在人家手里,不算归我们所有。我们政治的民治主义的解释:是由人民直接议定宪法,用宪法规定权限,用代表制照宪法的规定执行民意; 换一句话说:就是打破治者与被治者的阶级,人民自身同时是治者又是被治者; 老实说:就是消极的不要被动的官治,积极的实行自动的人民自治; 必须到了这个地步,才算得真正民治”(《实行民治的基础》,同上,第251—252页)。
应该说,在当时的中国,陈独秀所憧憬的“民治主义”的确富有理想主义色彩,难以真正实行。这一点,陈独秀并没有讳言。不过他明白,障碍主要在于人们“把建设共和看得太容易”,“不懂得民治主义的真相,”,对“民治的基础——人民的自治与联合——反无人来过问”(同上,第253页)。因此,他提出,要“多干实事,少出风头”,在基础上“做工夫”(同上)。他解释道,“我不是说不要宪法,不要国会,不要好内阁,不要好省制,不要改良全国的水利和交通; 也不是反对省自治,县自治; 我以为这些事业必须建筑在民治的基础上面,才会充分发展; 大规模的民治制度,必须建筑在小组织的民治的基础上面,才会实现”。而“没有坚固基础的民治,即或表面上装饰得如何堂皇,实质上毕竟是官治,是假民治,真正的民治决不会实现,各种事业也不会充分发展”(同上,第254页)。陈独秀所提出的“从基础做起”、“实现小组织的民治”的主张富有理性的张力,是很有意义的,它亦符合中国的特殊的国情、政情。
坚持“近代民主制”,从根本制度上铲除“独裁”
晚年,陈独秀通过对斯大林领导下的苏联现实社会的深入反思,更全面地认知了民主,也进一步完善了对民主政治、民主制度的全面理解。
20世纪40年代初,陈独秀在给朋友的一封信中谈到他根据苏俄二十年来的经验,对民主问题所做的深入思考。他认为,对于民主问题,苏联的“苦经验,应该使我们反省。我们若不从制度上寻出缺点,得到教训,只是闭起眼睛反对史大林,将永远没有觉悟。一个史大林倒下,会有无数史大林在俄国及别国产生出来。在十月后的苏俄,明明是独裁制产生了史大林,而不是有了史大林才产生独裁制,如果认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已至其社会动力已经耗竭之时,不必为民主斗争,即等于说无产阶级政权不需要民主,这一观点将误尽天下后世”(同上)。他坚信:“科学、近代民主制、社会主义,乃是近代人类社会三大天才的发明,至可宝贵”(《陈独秀书信集》,新华出版社1987年版,第504页)。
有鉴于苏联的历史教训,陈独秀强调:不能“轻率地把民主制和资产阶级统治一同推翻”。道理很简单,“近代民主制的内容,比希腊、罗马要丰富得多,实施的范围也广大得多,因为近代是资产阶级当权时代,我们便称之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其实此制不尽为资产阶级所欢迎,而是几千万民众流血斗争了五六百年才实现的”(同上)。他还告诫世人:一定要为建设真正意义的民主而不懈斗争,决不能把“无产阶级民主”、“大众民主”当成“无实际内容的空洞名词,一种抵制资产阶级民主的门面语”(同上,第504—505页),陈独秀的上述观点已经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他所揭示的深刻内涵对于我们历史主义地认识民主,并且充满自信地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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